2004年9月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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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钟麓一审判了十二年
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31日对被告人王钟麓受贿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王钟麓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11年;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;两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。
    1993年至1998年,王钟麓在担任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浙江置地联合公司、杭州华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达山(已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、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)在资金借贷、土地转让、土地加价等事项上谋取利益,于1998年至2000年间,先后5次非法收受孙达山所送的人民币39万元。
    1993年至1994年,王钟麓在担任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,在参与深圳金三元大厦、佳宾大厦项目以及上海鸿发苑项目中滥用职权,造成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4446.7327万元。
    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钟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贿赂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;同时作为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滥用职权,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,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,应两罪并罚,并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  据《浙江日报》